客户授信及信用管理
(1)科学认识汽车消费信贷机构业务机构的信用最高承受能力。汽车消费信贷机构的信用最高承受能力有两种,
一是针对单个客户的汽车消费值贷机构信用最高承受能力,另一个是针对全体客户的汽车消费信贷机构信用最高承受能力。
前者是基础,后者是前者的总和。首先分析单个客户的汽车消费信贷机构信用最高承受能力,这是汽车消费信贷机构向客户,
提供的汽车消费信贷机构信用的最高风险限额。在国外,单个客户汽车消费信贷机构最高风险可以根据其风险状况计算出来。
(2)建立汽车消费信贷机构统授信制度。 目前我国汽车消费信贷机构信贷过程中存在着授信信息共享和统一授信问题。
现在开展汽车消费信贷机构信贷业务的主要为十几家商业银行和几家主要的汽车财务公司等。
但这些开展汽车消费信贷机构业务机构之间的授信情况是相互保密的,存在对汽车信贷需求者的多头授信、交叉授信问题。根据有关资料的分析,
在近几年的汽车信贷骗贷和违约事件中,当事人主要利用了没有建立起统一授信机制、 各个授信主体之间信息交换制度不建立的缺陷。
因此逐步建立汽车消费信贷机构客户授信的统管理机制很有必要。汽车消费信贷机构的统一授信机制有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所有从事汽车消费信贷机构信贷业务机构,对同一客户在任何汽车消费信贷机构业务机构开展的与汽车消费信贷机构,
有关的任何种类的授信均被纳入监控,进行授信时要考虑该客户在其他汽车消费信贷机构取得的授信情况:
二是对客户在其他方面的授信情况要监控掌握。通过对客户进行全面信用评估,确立汽车消费信贷机构在与其往来中所能承受的风险总额并予以监控,
实现总体风险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