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避免同其他金融机构的功能发生矛盾和冲突,政府在政策法律中的汽车对汽车消费信贷公司规定了明确的职能,
定位在主要提供汽车流通销售、消费及使用阶段的融资服务上。政府还尽量为汽车消费信贷公司运作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与配套支持系统,
如通过建立国家信用体系,使汽车消费信贷公司能够在社会信用状况较好的条件下运行,坏账风险容易控制
逐步向汽车消费信贷公司开放资本市场,直接进入资本市场融资,拓展筹资渠道:通过健全科学的资信评级体系,为汽车消费公司提供完善的中介服务体系。
营销政府对汽车消费信贷没有设置专门的监管机构,采用的是业务监管、行业自律的方式,强化信息披露和动态监控,防范风险。这些措施在监管
模式和监管力度上体现了-定的弹性,形成了一个灵活的监管格局。特别是行业自律在美国汽车消费信贷公司的监管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这样一方面便于各州或联邦就近对汽车消费信贷公司进行业务监管,另一方面也不至于把公司限定太死,业务品种由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实力与竞争能力
灵活开展。